当前位置:黄浦公司注册网  »  黄浦公司注销

黄浦公司注销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1-11-12 13:37:39 来源:本站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号 63762222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办理时限:(开业)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企业登记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期限:(备案)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开业)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办资格:(变更)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资格:(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条件:(备案)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开业)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准函。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名称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5、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增设/撤销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7、 增加“企业法人分类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备案)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章程修正案:

(1)修改章程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企业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转让协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现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4、企业法人执照正副本和电子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开业)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办理程序:(备案)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